欠债太多挪钱来还 触犯法律获刑八个月
2018-03-13 21: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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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网
近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常某某挪用销售货款偿还个人债务一案,黔江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常某某系重庆某公司销售员,负责重庆市酉阳县、湖北省来凤县的猪饲料销售工作,根据该公司管理制度,常某某应在对其负责销售的货物在收取货款后,于当月26日前上缴至公司财务处。从2014年底至2015年12月期间,常某某在给客户肖某某、胡某等人销售饲料后,共计收取货款17万余元,但常某某未将17万元货款交给公司,而用于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和归还债务。2015年12月初,常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到外地务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成立。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