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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举案说法

“债主”持他人借条索债被法院驳回

2017-03-02 00:18:37 作者: 来源: 法制网

法制网通讯员:丁德振

手持借条向借款人索债的未必是债主,青岛市黄岛区法院日前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债主”杜某拿着一份没有载明债权人姓名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张某偿还其借款5万元。近日,黄岛法院最终认为杜某的债权人资格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了杜某的起诉。

好心帮忙借钱,反倒被告上法庭

“2010年,张某经营煤炭缺钱,便向我借款。当时我经营一个工厂,效益很好,我在厂子里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第二天,张某给我补写的借条。”杜某在庭审中说。

“这张借条是真的,但这是我出具给钱某的,不是给杜某的。”张某答辩称,“当时杜某向我借款,我也没有那么多现金,我又联系朋友钱某,让他借款给杜某,但钱某不同意。后来我到钱某家出具了该份借条,借到5万元后当天将该款交给了杜某。2011年春天,杜某将该笔借款及部分利息直接偿还给钱某。我让杜某把借条捎回来给我,但事后杜某并未将借条交还给我,而是将借条藏匿。”

第三人钱某在法庭上称,其搞水产养殖二十多年,收入不错。2010年下半年,张某给她打电话替杜某借款5万元,因她跟杜某不是很熟悉,不同意借款。次日,张某到她家,给她出具借条一份,接着她把5万元现金给了张某。2011年春天,张某给她打电话,说杜某要去还款。当日上午,杜某偿还了5万元本息。她电话问张某借条怎么办,张某答复让杜某给他捎回去。庭审中,钱某认可杜某提交的借条就是张某给她出具那份。

无债权人资格,驳回“债主”起诉

法院另查明,杜某因资金周转曾于2010年2月份向张某借款8万元,杜某一直未全部偿还。2016年11月2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杜某,要求其偿还剩余借款本息42000元,法院判决杜某偿还张某借款本息42000元。判决生效后,杜某至今未还款。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杜某提交的借条没有载明债权人姓名,其起诉法院虽然应于受理,但只是推定其为债权人,如果张某有充分的抗辩理由,杜某的债权人资格便不成立。杜某在自己手头资金比较紧张,尚欠张某的借款未还,且至今仍未偿还的情况下,其借给张某5万元,令人难以置信,且杜某未向法院提交交付借款的证据。第三人钱某向法庭陈述了张某向其转借款以及杜某还款等前后经过,其陈述与张某的陈述基本一致。杜某虽然否认向钱某借款,但亦认可向钱某付款五六万元,既然其从未向钱某借款,但却向钱某付款,且付款的数额与借条上的借款数额基本一致,其又没有证据证明是受张某之托将款交给钱某,因此,杜某无法自圆其说,亦与常理相悖。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对本案不具有债权人资格,无权作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抗辩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杜某虽然持有借条起诉,但张某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张某的抗辩较之杜某的借条,更具有合理性、可信性。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借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的重要证据之一,借条中如果未明确载明债权人姓名,会给一些心术不良的人造成可乘之机,有可能提起恶意起诉,将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出具借条,不仅仅要将借款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写明白,债权人姓名更是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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