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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举案说法

继承人录制视频遗嘱 因无见证人遗嘱无效

2017-03-22 01:52:43 作者: 来源: 法制网

法制网见习记者战海峰

法制网通讯员张乐跃

张某某与赵某甲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六个子女。1996年11月29日,张某某购得重庆市渝中区九尺坎63号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12月8日,张某某死亡。张某丁与赵某乙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子分别为张丁甲、张丁乙。2000年12月18日,张某丁死亡。2016年6月14日,赵某甲死亡。

庭审中,张某丙举示了一份录像证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该录像中的老人系赵某甲。赵某甲在录像中称,九尺坎63号房屋归张某丙所有。张某丙称该录像录制于2015年5月5日,地点在张某甲的住房即常青藤160号,系张某丙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丙和赵某甲在场。张某丙主张应当按照该视频遗嘱进行遗嘱继承。

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视频遗嘱系张某丙用个人的手机自行录制,录制该录像时,只有张某丙和赵某甲在场,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非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因此本案应当根据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涉案房屋由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己、张某戊各继承16.81%的份额,赵某乙继承4.46%的份额,张丁乙继承5.73%的份额,张丁甲继承5.73%的份额。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继承人张某丙单独录制的被继承人的视频遗嘱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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