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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举案说法

诉讼保全损失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2017-03-24 11:02:15 作者:佚名 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放

  原告张家港市某线材有限公司曾两次以加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张家港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归还其委托加工的原料线材及成品钢棒,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对两案根据诉讼保全申请均作出了保全裁定。两次起诉均以原告撤诉结案,法院同时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被告以法院对其因财产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存在主观过错请求国家赔偿。


 

  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所称的诉讼保全均因申请人申请法院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而采取的,赔偿诉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申请人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本案被告应向之前的申请人即原告主张权利,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做出支持或驳回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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